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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3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戚雅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335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戚雅利与被执行人杭州星佳境实业有限公司、俞建利、高爱珍、黄益、谢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戚雅利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829868元及违约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受偿1587408元,并自愿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