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苏汉与纪明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汉,纪明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633号原告:苏汉,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纪明顺,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苏汉与被告纪明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苏汉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汉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25元,由苏汉负担。审 判 长 郝福龙审 判 员 刘 强人民陪审员 肖瑞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