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6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颍上县迪沟镇颍淝村谢德窑厂与韩素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颍上县迪沟镇颍淝村谢德窑厂,韩素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1620号原告:颍上县迪沟镇颍淝村谢德窑厂,住所地:颍上县迪沟镇颍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0723655786(1-1)。法定代表人:谢德,该厂投资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振,安徽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素利,男,汉族,1962年4月12日生,住颍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光存,安徽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颍上县迪沟镇颍淝村谢德窑厂诉被告韩素利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颍上县迪沟镇颍淝村谢德窑厂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原告颍上县迪沟镇颍淝村谢德窑厂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颍上县迪沟镇颍淝村谢德窑厂撤回起诉。案件的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翔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