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81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与全智军、黄庆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全智军,黄庆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281民初1098号原告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施胜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兰卫革。被告全智军,女。被告黄庆明,男。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4月13日开庭时间:2017年5月24日当事人到庭情况:原告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到庭(代理人到庭)被告黄庆明到庭,被告全智未到庭(传票送达时间:2017.4.26)原告诉请要点诉讼请求:1、被告全智军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62491.71元(计算暂至2017年3月3日,之后逾期利息按年贷款利率4.6%上浮20%加罚50%计付至还清之日止);对应付未付利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原告对被告全智军、黄庆明应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享有有限受偿权;2、被告黄庆明对该笔债务贷款本息及因此引起的一切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全智军向原告贷款80万元并以两被告共有房产作为抵押担保,被告逾期未归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原告催款无着提起诉讼。被告答辩要点被告黄庆明辩称:1、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不持异议,未能按期归还贷款责任在被告一方;2、被告黄庆明妻子全智军开办的广西鸿乐丝绸有限公司因市场因素和经营不善造成贷款无法收回,被告已积极卖房进行清偿贷款工作,无奈房屋出售市场疲软房产无法出售,并非两被告有意拖欠,请求银行延长贷款期限;3、两被告已于2016年4月16日协议离婚,被告黄庆明请求只承担担保人应负的责任。被告全智军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事实认定1、贷款时间地点:2013年9月11日原告下属营业部2、贷款合同:原告与全智军签订《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原告与全智军、黄庆明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黄庆明签写《家庭主要成员同意借款承诺书》3、贷款金额:80万元4、借款期限:三年5、约定利率:年利率4.6%上浮20%,执行年利率5.52%6、抵押物:宜州市庆远镇和平路61号房地产(土地使用证号:宜国用2006第3794号,房产证号:桂房权证宜字第××号;他项权登记证号:宜房他证宜州字第××号)7、抵押担保范围: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诉讼费、执行费等实现债权费用8、还款方式:按季结息,到期还本9、黄庆明保证方式:连带责任担保10、违约责任: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罚50%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抵押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从所得借款中优先受偿。8、履行情况:借款期限内,仅支付过部分利息;期限届满,被告未还本付息。截止2017年3月3日,尚欠本金80万元,利息62491.71元。9、其他事实:两被告借款时系夫妻关系,被告黄庆明在《家庭主要成员同意借款承诺书》中承诺对该笔借款本息及因此引起的一切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发放贷款,期限届满,被告应还本付息。被告全智军逾期未还,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有权从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原告请求被告全智军归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并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庆明在借款承诺书上签字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认定。合同约定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和保证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选择某一担保方式来实现债权也可以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方式来实现全部债权。原告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判决结果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全智军归还给原告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80万元及截止2017年3月3日的利息62491.71元(顺延逾期利息从2017年3月4日起按年利率5.52%加罚50%计付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二、原告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对被告全智军、黄庆明用以抵押的位于广西宜州市庆远镇和平路61号的房产(土地使用证号:宜国用2006第3794号,房产证号:桂房权证宜字第××号)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黄庆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黄庆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12元,由被告全智军、黄庆明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韦宜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