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民初7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高和平与北京福满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福满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丰台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和平,北京福满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丰台分公司,北京福满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7920号原告:高和平,男,1963年7月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焜,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福满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丰台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京开路新发地桥西侧新发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心物流配送房屋H号。法定代表人:刘铁。被告:北京福满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桥东侧垃圾处理场北侧库房。法定代表人:刘铁。原告高和平与被告北京福满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丰台分公司、北京福满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高和平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高和平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3元,由高和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 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