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023民初5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杨洪喜与曹立松、衡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喜,曹立松,衡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3民初5114号原告:杨洪喜。被告:曹立松。被告:衡利。原告杨洪喜与被告曹立松、衡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杨洪喜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力和诉讼权力,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洪喜撤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公告费263元,合计9413元,由原告杨洪喜负担。审判员 卢 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