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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民初4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尹飞、尹湘黔等与杨蔷华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飞,尹湘黔,杨蔷华,曾令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4123号原告:尹飞,男,1968年8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委托代理人:许敏辉,贵州龙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原告:尹湘黔,男,1963年12月6日生,汉族,住贵阳市。被告:杨蔷华,女,1951年9月22日生,汉族,住贵阳市。被告:曾令胜,男,1942年3月8日生,住贵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尹飞、尹湘黔诉被告杨蔷华、曾令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尹飞、尹湘黔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飞、尹湘黔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尹飞、尹湘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尹飞、尹湘黔负担。审判员  王荣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