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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001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与张二红罚金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二红,张二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001执529号被执行人被告人张二红,男,汉族,1990年2月21日出生于甘肃省陇南市,公民身份号码62262119900221281X,文盲,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黄坪乡石家阳坡行政村大山里社088号。本院在执行张二红罚金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5000元,执行费50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程祥审判员  韩新民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倪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