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2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银川市双宝副食品有限公司与崔惠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双宝副食品有限公司,崔惠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2548号原告:银川市双宝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周本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佳莹,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惠芳,女,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宁夏侨之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银川市双宝副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惠芳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银川市双宝副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银川市双宝副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银川市双宝副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凤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巴好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