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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2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银川市双宝副食品有限公司与崔惠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双宝副食品有限公司,崔惠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2548号原告:银川市双宝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周本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佳莹,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惠芳,女,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宁夏侨之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银川市双宝副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惠芳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银川市双宝副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银川市双宝副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银川市双宝副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凤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巴好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