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行申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阎兆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阎兆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行申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阎兆魁,男,195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马怡薇(阎兆魁之妻),195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第三机床电器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390号。法定代表人陈玉恒,区长。再审申请人阎兆魁因诉被申请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行终字第01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阎兆魁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作为相关地铁站拆迁片的被拆迁户,在被申请人没有主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情况下,向其查询拆迁安置资金的使用情况有法律依据。再审申请人在本案二审期间再次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津国土房拆许字(2007)第03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所涉及的南开区地铁2号线咸阳路站地块住宅拆迁项目,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信息”,被申请人于2015年3月5日作出南政公开[2015]28号《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与被申请人所作被诉《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职责告知书》前后矛盾,足以证明本案原审判决违法。请求撤销两审判决;撤销被诉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法定职责内的答复;两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编号为津国土房拆许字(2007)第03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所涉及的南开区地铁2号线咸阳路站地块住宅拆迁项目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信息”,被申请人作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职责告知书》,建议再审申请人向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查询。再审申请人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被诉《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职责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经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所作告知行为并无不妥。再审申请人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第(三)项“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的规定,涉诉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但是,被申请人确实保存有涉案信息,是人民法院判决被申请人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前提。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自述其尚未就涉案房屋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故涉案拆迁许可证下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并未完结,存在政府信息尚未形成的客观情况。综上,两审法院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审判程序上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在本案复查期间提供被申请人另行作出的《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用以否定两审判决的合法性,理由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人的再审主张,本院难以支持。综上,阎兆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阎兆魁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雅晶代理审判员 李 瑾代理审判员 张明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