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9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兴祥与李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祥,李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9民初265号原告:李兴祥,男,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政林,贵州商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李琪,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剑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李兴祥与被告李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兴祥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兴祥撤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李兴祥负担。审判员 李荣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