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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9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兴祥与李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祥,李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9民初265号原告:李兴祥,男,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政林,贵州商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李琪,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剑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李兴祥与被告李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兴祥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兴祥撤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李兴祥负担。审判员  李荣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