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清云与刘成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云,刘成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167号原告:刘清云,男,汉族,1981年10月22日生,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崇林、曾奕伟,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成民,男,汉族,1991年2月8日生,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刘清云诉被告刘成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清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90元,减半收取计8295元,由原告刘清云负担。审 判 长 陈瑜青人民陪审员 周黎生人民陪审员 廖优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付桂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