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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91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清云与刘成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云,刘成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167号原告:刘清云,男,汉族,1981年10月22日生,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崇林、曾奕伟,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成民,男,汉族,1991年2月8日生,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刘清云诉被告刘成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清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90元,减半收取计8295元,由原告刘清云负担。审 判 长  陈瑜青人民陪审员  周黎生人民陪审员  廖优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付桂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