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吴家升、舒城锐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家升,舒城锐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72号申请执行人:吴家升,男,1971年11月25日生,汉族,舒城县人,居民,住舒城县,被执行人:舒城锐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桃溪镇。组织机构代码:56899819-2。法定代表人:滕安保,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吴家升与被执行人舒城锐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3执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应保审 判 员 李书超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褚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