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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0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喜亮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张廷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喜亮,张立昆,张廷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2民初10485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原告:杨喜亮,男,1984年9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张立昆,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张廷富,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冯贤国,总经理。诉辩意见原告杨喜亮诉称: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车辆维修费4200元,误工费500元,燃油费500元,合计5200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张立昆承担。被告张立昆、张廷富辩称,车辆没有定损,4200元不能认定;针对误工费,他人没有受伤,我没有耽误他的工作;针对燃油费,我没有让他开车。被告保险公司未到庭未答辩。主文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付原告杨喜亮车辆维修费2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给付原告杨喜亮车辆维修费2200元;三、驳回原告杨喜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喜亮负担(已交纳)。审判人员 签 章审 判 员 李炎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凡附: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