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刑更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黄宾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宾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刑更54号罪犯黄宾,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2010)资法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宾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10)郴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月21日交付执行。2011年3月8日投入郴州监狱收押,2011年4月26日转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9年5月5日至2024年5月4日止。本院分别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278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益法刑执字84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宾自服刑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准则》三十八条严格要求自己;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40.2分。2014年度被评为优秀互监组长;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表、社区矫正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黄宾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宾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20年8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莫仁华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