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公主岭华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春水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主岭华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春水,高庆华,刘广宇,段丽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1138号原告公主岭华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远星,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勾威,男,汉族,现住公主岭市。被告刘春水,男,汉族,现住公主岭市。被告高庆华,女,汉族,现住长春市。被告刘广宇,男,汉族,现住长春市。被告段丽佳,女,汉族,现住长春市。原告公主岭华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春水、高庆华、刘广宇、段丽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经审查认为,原告公主岭华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公主岭华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退回原告公主岭华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 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春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