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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执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被执行人杨科、覃珍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杨科,覃珍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23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代表人蒋勇,行长。被执行人杨科,男,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覃珍艺,女,1987年12月18日出生,壮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被执行人杨科、覃珍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已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5执23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必元代理审判员  秦延旭代理审判员  邱安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