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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7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魏宁与被执行人武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宁,武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14号申请人魏宁,女,汉族。被执行人武晓峰,男,汉族。申请人魏宁与被执行人武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生效(2016)陕0527民初44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晓峰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武晓峰给付案件款2000元,申请人魏宁领取后,因该案标的增加,提出撤销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527执1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审判员  景军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 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