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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2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守良诉被告刘守玉、李春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守良,刘守玉,李春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2762号原告:刘守良,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莹,系辽宁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甦,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被告:刘守玉,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被告:李春静,女,1982年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宏生,系辽宁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守良诉被告刘守玉、李春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守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