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2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守良诉被告刘守玉、李春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守良,刘守玉,李春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2762号原告:刘守良,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莹,系辽宁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甦,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被告:刘守玉,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被告:李春静,女,1982年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宏生,系辽宁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守良诉被告刘守玉、李春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守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