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3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923民初241号原告:闫某某,男,1990年xx月xx日出生,代县xx镇xx村人。被告:李某某,女,1991年xx月xx日出生,代县xx乡xx村人。原告闫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独任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准予离婚。2、现在谁处的财产归谁所有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春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