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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3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923民初241号原告:闫某某,男,1990年xx月xx日出生,代县xx镇xx村人。被告:李某某,女,1991年xx月xx日出生,代县xx乡xx村人。原告闫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独任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准予离婚。2、现在谁处的财产归谁所有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春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