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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民初3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熊玮与被告杜家琦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2民初3717号起诉人熊玮,男,汉族,1986年1月26日生,户籍地在上海市徐汇区,现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收到起诉人熊玮诉杜家琦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熊玮请求法院判令被起诉人配合其按双方当初协商确定的姓名熊杜蓁为婚生女申报户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起诉人熊玮请求法院判令被起诉人配合其按双方当初协商确定的姓名熊杜蓁为婚生女申报户口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熊玮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耿 辉审判员 李 青审判员 石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梦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