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民终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丽平与包头市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丽平,包头市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2民终6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平,女,1976年9月30曰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包头市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圣龙房地产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幸福南。法定代表人:陈立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丽平因与被上诉人包头市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内0291民初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丽平,被上诉人包头市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张丽平的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1日上诉人张丽平与被上诉人圣龙房地产公司签订《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圣龙房地产公司只是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即交付了房屋,但至今未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应承担违约责任。被上诉人包头市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答辩同意一审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圣龙房地产公司承认张丽平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张丽平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相关证据在卷佐证。但是,原告提起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之诉,属于债权范畴,所以受诉讼时效相关规定的约束,根据相关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中,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支付逾期办理产权登记权属证书违约金,从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本案中,原、被告在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被告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90曰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2013年9月16曰,被告向原告交付了诉争房屋,同曰原告向被告交纳房屋面积补差款9113元以及维修基金、契税等,根据上述规定,诉讼时效应从2013年9月17曰开始计算,至原告起诉已超过两年。在原告没有提出证据证明其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事由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张丽平关于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违约金的请求权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关于原告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丽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88元,减半收取计1544元(原告张丽平已预交),由原告张丽平负担1544元。经二审审理查明,2013年4月1日,上诉人张丽平与被上诉人圣龙房地产公司签订《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上诉人张丽平购买由被上诉人圣龙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季花城小区3房屋一套,房屋建筑面积为104.52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为5591.26元,房屋总价款为584399元。上诉人张丽平于2013年3月18日前交纳首付款354399元,余款230000元以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被上诉人圣龙房地产公司应于2013年7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上诉人张丽平。被上诉人圣龙房地产公司应于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被上诉人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五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上诉人张丽平按合同的约定交纳了首付款354399元,并办理的银行按揭贷款,贷款230000元,支付了剩余房款。2013年9月16日,被上诉人圣龙房地产公司向上诉人张丽平交付了诉争房屋,同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交纳房屋面积补差款9113元以及维修基金、契税等。诉争房屋的房屋总价款为593512元。被上诉人至今未为上诉人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二审另查明,在二审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合同的效力。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丽平与被上诉人圣龙房地产公司对合同的效力问题已达成合意,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张丽平与被上诉人圣龙房地产公司双方合同约定明确,迟延办理房屋产权证被上诉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房屋交付后,被上诉人圣龙房地产公司应积极履行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义务,现被上诉人至今未按合同约定给上诉人办理房屋产权证,应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违约金。一审法院以上诉人张丽平请求违约金超过诉讼时效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错误。但考虑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过高,应予以适当调整,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院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内0291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包头市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送达后十日为上诉人张丽平办理位于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季花城小区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三、被上诉人包头市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送达后十日给付上诉人张丽平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违约金,以房屋总价款为59351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从2013年12月16曰起计算至2016年7月16曰止。一、二审案件受理费3088元,由包头市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文革审 判 员 李 梅代理审判员 王 婷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曰书 记 员 王晓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