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2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钟春荣与翁慰、金前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春荣,翁慰,金前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2025号原告:钟春荣,男,1953年3月8日出生,畲族,住建德市。被告:翁慰,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金前芳,女,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建德市,现住建德市。原告钟春荣诉被告翁慰、金前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钟春荣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春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原告钟春荣负担。审判员 方雪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培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