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曹国林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731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国林,男,1970年4月26日生,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人曹国林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4日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国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5月1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秀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国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曹国林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某路段处时,单车撞击路边的隔离栏,致车辆受损。经检验,被告人曹国林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5mg/100ml。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曹国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曹国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照片、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接处警详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人口信息、证人岑某、王某、钱某的证言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国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曹国林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国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凡 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