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3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沙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3164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沙某,男,住四川省越西县中普雄镇。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2月26日被羁押,同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1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建议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17年2月26日下午,被告人沙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伺机扒窃。17时25分许,沙某在福永街道白石厦大道永恒大厦公交站(东行方向)跟在被害人秦某身后,趁被害人不注意,用右手从被害人上衣右口袋内偷出一部VIVO X6型手机,随后沙某在站台被民警人赃并获。经鉴定,涉案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1520元(已发还)。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未遂、自愿认罪的从轻情节。 判 决 被告人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6日起至 2017年8月25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涂 丹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潘 少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