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财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重庆大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大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财保68号申请人:重庆大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交易城渝城街4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1488X4。法定代表人:罗大铭,系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刘家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4285059XX。法定代表人:刘晓林,执行董事。申请人重庆大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担保人伍修杰自愿以自己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XX为本次诉前保全提供足额担保。2017年5月17日申请人重庆大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该保全案件涉及的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7民初8336号案件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发送了调解书为由,申请解除上述担保财产的查封。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大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大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家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