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执4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孙建明、徐芬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孙建明,徐芬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4061号申请执行人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楼7层,组织机构代码71785362-5。法定代表人生田卓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智峰,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孙建明,男,1971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徐芬英,女,1970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申请执行人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建明、徐芬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昆商初字第02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38358.13元及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孙建明、徐芬英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反馈:被执行人孙建明名下未登记房产、公积金,登记有抵押给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苏E×××××的丰田汽车一辆,因未能实际控制,故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徐芬英名下登记有位于昆山市玉山镇共青新村XX号楼XXX室、XX号XXX号车库,无车辆、公积金等登记。两被执行人亦无适宜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人向本院表示因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本院执行材料、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目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2)昆商初字第0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军伟审判员 王 晖审判员 胡明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