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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房地产公司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15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陈新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寅、李晏,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779-805号。法定代表人:李晓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民,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武汉市江汉区房地产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民意一路111号。法定代表人:肖汉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凤华,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口银行)因与被上诉人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绿公司)、武汉市江汉区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江汉房地产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汉口银行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其对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805号房屋的合法使用权,现该房屋的承租使用权在武汉麦德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因此,本案的处理结果与武汉麦德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有利害关系,故应追加武汉麦德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的当事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00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12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余小乔审判员  叶玉宝审判员  张 红二○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