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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申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郝建平与中煤集团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人格权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郝建平,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6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郝建平,男,196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号。法定代表人:申斌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苗,陕西保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郝建平因与被申请人中煤集团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5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郝建平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二项“原判决、裁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七项“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第八项“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的”,第十一项“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等应予再审的情形。故请求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郝建平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本院认为,郝建平所谓的新证据为户口簿、身份证及证明双方关系的证明,该证据申请人已向原审法院提交,且已经双方质证,故不属于新证据,郝建平的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关于郝建平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因双方在此之前曾有劳动争议,原审法院直接采信该劳动争议生效法律文书所认定的事实,符合证据规则。郝建平的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关于郝建平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本院认为,因在本案之前双方的劳动争议一案中,郝建平已承认劳动合同书中“郝平”的签字是自己所签,故其关于该合同书系被申请人伪造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关于郝建平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民诉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本院认为,郝建平以其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被侵犯为由起诉后,因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肖像权等并无具体规定,原审法院引用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并不违法。郝建平关于原判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关于郝建平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七项“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本院认为,郝建平以该案一、二审法院曾审理其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为由,主张本案一、二审法院全体法官回避,不属于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回避事由,故其该项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郝建平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民诉法第二百条第八项“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的”,本院认为,郝建平称本案一、二审法院应为本案第三人,因一、二审法院与郝建平之间,并无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故其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关于郝建平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民诉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本院认为,2017年2月28日的二审法院《判后答疑笔录》记载,法院曾电话通知郝建平领取判决书,郝建平也按时到庭了,该笔录有郝建平的亲笔签名。2016年9月14日二审法院《宣判笔录》记载,“郝建平拒绝接受法院宣判,拒绝领判决书”。故郝建平关于原审法院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郝建平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予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郝建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建民审 判 员  XX民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