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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毅与被告胡庆、晏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毅,胡庆,晏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1285号原告:李毅,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浩,古蔺县蜀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庆,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晏华英(胡庆之妻),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李毅与被告胡庆、晏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毅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毅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笫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诉原告李毅撤回对被告胡庆、晏华英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李毅负担。审判员  王从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露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