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毅与被告胡庆、晏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毅,胡庆,晏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1285号原告:李毅,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浩,古蔺县蜀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庆,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晏华英(胡庆之妻),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李毅与被告胡庆、晏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毅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毅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笫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诉原告李毅撤回对被告胡庆、晏华英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李毅负担。审判员 王从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露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