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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执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赵修振、临沂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修振,临沂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龙盛置业有限公司,临沂龙盛置业有限公司蒙阴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2134号申请执行人:赵修振,男,汉族。被执行人:临沂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372381288。法定代表人:李宗友,经理。被执行人:临沂龙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与工业二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马龙华,总经理。被执行人:临沂龙盛置业有限公司蒙阴分公司,住所地蒙阴县城区兴蒙路383号4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8591397758A。负责人:马龙华,经理。本院在执行赵修振与临沂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龙盛置业有限公司、临沂龙盛置业有限公司蒙阴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军审判员  刘建法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有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