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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新华与长春市恒云商贸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华,长春市恒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487号原告:王新华,男,1996年4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沐青,吉林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恒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西环城路3143号长春市四季青商贸有限公司钢材区0926号。法定代表人:谷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华诉被告长春市恒云商贸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新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回原告王新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