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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3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陶红洁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红洁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3刑初5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红洁,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定州市南城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2017年4月19日被武强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17日被武强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红洁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红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7日9时25分许,被告人陶红洁驾驶冀F×××××号牵引冀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0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刘南召什村十字路口,与被害人刘某1驾驶自行车沿刘南召什村砖路由西向东行驶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刘某1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武强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陶红洁负此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刘某1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陶红洁主动对被害方的损失进行了补偿,得到被害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陶红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陶红洁的供述、证人张某、刘某2的证言、书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武强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协议书、谅解书及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红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红洁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陶红洁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悔罪,并对被害方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补偿,得到了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为此,综合考虑被告人陶红洁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结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和被告人陶红洁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请求,依法对被告人陶红洁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红洁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东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