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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5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石岩与沈阳新罗城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岩,沈阳新罗城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5657号原告:石岩,女,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新罗城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敦化一路40号3门。法定代表人:罗顺熙。原告石岩与被告沈阳新罗城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石岩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岩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石岩负担。审判员  金春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悦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