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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9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唐千珍与陈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千珍,陈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9424号原告:唐千珍,女,汉族,1959年1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XX毅,重庆必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红梅,女,汉族,1972年9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千珍与被告陈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千珍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千珍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