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安徽艺朝艺夕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艺朝艺夕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2144号原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怀宁路1639号平安大厦14层02、03单元、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998304269。负责人:牛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兆红,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徽艺朝艺夕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全椒路乐汇商业街2栋三层3-2、3-3号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9743044N。法定代表人:余有才,该公司经理。原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安徽艺朝艺夕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原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艺朝艺夕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艺朝艺夕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费用25元,合计50元,由原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黄 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玉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