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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高俊良与被告张鹏、郭晶、魏建忠、刘惠玲、曲沃县惠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俊良,张鹏,郭晶,魏建忠,刘惠玲,曲沃县惠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建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初663号申请人:高俊良,男,196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申请人:张鹏,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现羁押于曲沃看守所。被申请人:郭晶,女,1983年4月9日出生,住曲沃县,系被告张鹏之妻。被申请人:魏建忠,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住曲沃县乐昌镇东张寨村西一巷**号。被申请人:刘惠玲,女,1981年10月26日出生,住曲沃县,系被告魏建忠之妻。被申请人:曲沃县惠择房地产开发有���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建忠,男,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陈建国,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住曲沃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高俊良与被申请人张鹏、郭晶、魏建忠、刘惠玲、曲沃县惠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鹏、郭晶、魏建忠、刘惠玲、曲沃县惠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建国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张鹏���郭晶、魏建忠、刘惠玲、曲沃县惠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建国名下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国红审 判 员  戴建军人民陪审员  郞海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路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