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0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光强与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强,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0479号原告:李光强,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仿,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雄,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柏华街25号2幢18-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6939488135。法定代表人:雷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耀能,重庆泽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强诉被告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光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4.62元,由原告李光强负担。审判员 王中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