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黄贵芳与仪征市金达织物有限公司、扬州奥奇纤维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贵芳,仪征市金达织物有限公司,扬州奥奇纤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特12号申请人:黄贵芳,女,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委托代理人:吴迪龙,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仪征市金达织物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胥浦工业集中区纵三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兆,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扬州奥奇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胥浦工业集中区-1。法定代表人:谢东,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贵芳与被申请人仪征市金达织物有限公司、扬州奥奇纤维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贵芳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黄贵芳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黄贵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黄贵芳负担。审判员 郭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曦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