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保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夏文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夏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保790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被申请人:夏文军。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申请人夏文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夏文军的银行存款23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自愿以其自有资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夏文军的银行存款2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