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13执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奉化市永欣纸箱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奉化市欣宇喷涂厂,戴寅军,陈雅莉,奉化市永欣纸箱厂,孙浩辉,金海,戴寅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82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江宁路94号。负责人:林海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辉,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奉化市欣宇喷涂厂,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江前路7号。负责人:戴寅军,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戴寅军,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陈雅莉,女,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告:奉化市永欣纸箱厂,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西坞街道虎哨刘金水路1号。负责人:孙浩辉,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孙浩辉,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金海女,女,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执行人戴寅龙,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与被执行人奉化市欣宇喷涂厂、戴寅军、陈雅莉、奉化市永欣纸箱厂、孙浩辉、金海女、戴寅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戴寅军和戴寅龙购买的位于奉化市香山美邸小区的房产,本院另案正在处置,本案无法处置。经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送限制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5月24日,被执行人奉化市欣宇喷涂厂应当清偿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戴寅军、陈雅莉、奉化市永欣纸箱厂、孙浩辉、金海女、戴寅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5118元、执行费8886元,由被执行人共同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