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91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征与唐山风景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李久茹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征,唐山风景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李久茹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91民初383号原告:刘征,男,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丰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久红,女,1970年12月13日生,汉族,居民,现住址同上。系原告刘征之母。被告:唐山风景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龙泽北路大路阳光104楼1705室。法定代表人:李久茹,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李久茹,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开平区。原告刘征与被告唐山风景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李久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刘征诉称,被告李久茹采取欺骗手段分别于2014年12月4日和2015年3月30日以唐山风景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名义与原告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和就业信息服务协议书,承诺将原告安置在唐山国家电网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工,同时李久茹承诺唐山风景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完全具备面向社会公开提供就业服务的各项条件和手续。订立协议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方式共给付被告李久茹350000元。但被告唐山风景劳务派遣公司营业范围根本不具备面向社会公开提供就业服务的各项条件和手续,被告李久茹以唐山风景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名义,以介绍工作为名收取巨额服务费显属非法,且二被告也没有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将原告安置在唐山国家电网上班。被告李久茹为了长期拖延退款,又编造出将原告安置在“河北省反恐工作领导小组”的虚假事实,且伪造了“河北省反恐工作领导小组”的红头文件欺骗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请,望依法判决。二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认为,2017年5月15日,原告之母袁久红就刘征被被告唐山风景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李久茹合同诈骗一事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以袁久红被合同诈骗予以立案侦查,现该案处于侦查过程中。因本案涉及合同诈骗犯罪,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80元,退还原告刘征。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树俊审 判 员 胡权利代理审判员 彭洪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