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3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龙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蒋天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龙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蒋天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3381号原告:重庆市龙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马家桥。法定代表人:荣凤,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述伦,重庆瑾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天文,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原告重庆市龙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天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市龙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龙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市龙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吴宏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明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