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执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周秋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周秋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11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被执行人周秋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11民初34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周秋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秋娣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秋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周秋娣(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51的存款人民币121192.34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蓉蓉AUT())O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