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2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于学芝、张树华与于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学芝,张树华,于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2825号原告:于学芝,住德惠市。原告:张树华,住德惠市。被告:于江,住德惠市。原告于学芝、张树华与被告于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学芝、张树华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学芝、张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于学芝、张树华负担;邮寄费112元,由于学芝、张树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长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