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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韩永周与龙口市龙港街道廒上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永周,龙口市龙港街道廒上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208号原告:韩永周,男,1958年8月18日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宝强,龙口市徐福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口市龙港街道廒上村村民委员会,机构代码:50317824-9。法定代表人:孙瑞强,系村委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永海,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娇,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韩永周与被告龙口市龙港街道廒上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审理中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永周撤回对被告龙口市龙港街道廒上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30元,减半收取1515元,由原告韩永周承担。审判长  姚玉萍审判员  曲传东审判员  曲贞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