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2执4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勇志与钟志兴、徐育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志,钟志兴,徐育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4305号申请执行人:李勇志,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东山区,。被执行人:钟志兴,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萝岗区,。被执行人:徐育新,女,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萝岗区,。李勇志诉钟志兴、徐育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因钟志兴、徐育新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李勇志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以及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可供执行。鉴于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43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建军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刘学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骆雪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