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2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何某、蔡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蔡某,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2263号申请执行人:何某,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蔡某,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武某,女,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某申请执行蔡某、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7)皖1302民初414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蔡某、武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蔡某、武某在金融机构内的存款1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