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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6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崔丽娜与庄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丽娜,庄新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6376号原告:崔丽娜,女,1978年3月10日生,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庄新国,男,1984年10月1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崔丽娜与被告庄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崔丽娜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丽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崔丽娜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9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975元,退回原告2975元。审 判 长  王廷辉人民陪审员  曲志敏人民陪审员  王敬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志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