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行赔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冯桂月、冯桂月以被起诉人天津市人民政府在“惠森万亩速生丰产林建设项目”建设上存在违法行为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桂月,冯桂月以被起诉人天津市人民政府在“惠森万亩速生丰产林建设项目”建设上存在违法行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2行赔初53号起诉人:冯桂月,女,194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起诉人冯桂月以被起诉人天津市人民政府在“惠森万亩速生丰产林建设项目”建设上存在违法行为,造成其财产损失,请求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155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冯桂月的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冯桂月的起诉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秀玲审判员 王 霞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芳源 关注公众号“”